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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
何謂學生申訴? 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依據大學法與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及教育部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訂定學生申訴案處理辦法,以建立學生申訴制度。
委員會組織 申評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委員七至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連任之,由校長遴聘教師、法律、教育、心理學者、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生會代表等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生獎懲委員會遴聘委員或負責學生獎懲決定、調查之人員,不得擔任申評會委員。程序審議小組由申評會委員互選三至五人組成。
申訴資格? 1.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簡稱申訴人)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2.學生於收到學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到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向誰提出申訴? 請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行政單位:學務處諮商輔導中心)。
申訴期程? 1.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一週內完成是否受理之審議。 2.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完成評議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可以撤回申請嗎? 未作成評議決定書時,申訴人得撤回申訴案。
若不服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決定? 1.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自申訴評議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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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務長:8100 副學務長:8200 學務處秘書:8101 ■ 課服中心主任:8110 組員:8112~8115,8117,6701,6603
■ 生輔組組長:8120 組員:8121~8123,5200,5600 ,6610■ 衛保組組長:8130 組員:8131~8133,8135
■ 諮商輔導中心主任:6000 組員:6001~6005,6007~6010 ■ 軍訓室主任:8200 軍訓室教官:8201~8203,8207~8210,8120~8121
■體育室主任:6100 組員:6101~6102
■ 一般上班時間:08:00∼17:00(週一至週五)■ 寒暑假上班時間:09:00∼16:00(週一至週四)
■ 校址:40601 臺中市北屯區廍子路666號 ■ 位置:耕書樓 2F 衛保組及體育室位置:保健大樓 1F ■ 電話:04-22391647 ■ 校安專線:04-22392412